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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博创目前开设的培训项目有建造师、造价师、造价员、预算员、导游、会计、教师资格、人力资源管理师、理财规划师、心理咨询师、物流师、物业管理等各类班型。 【武汉博创学校官网】◆24小时咨询热线:400-888-4851 QQ:2948863431◆博创教育学校以社会人才需求特点和发展趋势为导向,致力于打造全面的人才培养模式。在线预约可享免费试听课程,更多优惠请电话咨询在线值班老师!!! 所有开设专业都是目前及未来社会需求量大的热门职业,具有广阔的就业空间和发展空间。公司与众多企事业单位、高校、人才市场等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根据不同专业配备有不同的培训实习基地,也为学员就业择业打开了广泛的渠道。 一级建造师 考试介绍: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人事部、建设部依据国务院上述要求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出台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报考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施工管理工作满 1年; 5、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免考条件:符合上述报名条件,且于 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工程经济》和《项目管理》两个科目,只参加《法规及相关知识》和《管理与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工程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监理工程师 考试简介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1992年6月,建设部发布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8号令)(已废止),*新的是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1996年8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从1997年起,全国正式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建设部建筑监理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二)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部分科目免试条件: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一)1970年以前(含1970年)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 (二)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 (四)从事监理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考试简介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1992年6月,建设部发布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8号令)(已废止),*新的是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1996年8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从1997年起,全国正式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建设部建筑监理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建设厅操作证 专业介绍 可证明持证人受过专业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培训,并已在地方安监局备案注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从事建设行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相应特殊工种作业的安全知识及防范各种意外事故的技能。 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即由湖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以及建筑构配件制作、加工与安装等加工场地内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建设部监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考试介绍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从事建设行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相应特殊工种作业的安全知识及防范各种意外事故的技能。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即由湖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以及建筑构配件制作、加工与安装等加工场地内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建设部监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报考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 2、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及以上学历; 取得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经济师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 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 1993年1月,人事部下发了《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 [1993]1号),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和部分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毕业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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